一名员工因脚痛要求离开,并因走了16000多步而被
发布时间:2025-10-25 10:16
该男子因背痛、脚痛多次不愿离开,但公司发现,他脚痛当天,他在微信上走了16000多步。公司怀疑他请病假,并以旷工为由解雇了他。双方均告上法庭。案例研究 小陈是江苏一家公司的弹簧卷取工。 2019年2月22日(星期五),他在工作时不慎刺伤腰部。当天下班后,他立即前往医院诊治。 2月25日(周一)上午,他向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申请请假休养,并将周五的工伤情况通知其他人。他还拍了照片并发给两家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,并得到了人力资源部的批准。 3月4日至5日,小陈连续两天正常工作。 3月6日,小陈出现不适,医生诊断为“腰扭伤”。医生建议继续休息,他立即向人力资源部再次提交病假申请。 3月18日,小陈回到工作岗位。中午,他抱怨腿痛,向生产经理请了病假。随后,他前往医院接受治疗。他拍下了诊断证明的照片,上面写着自己被诊断为“右腿疼痛”,并建议休息一周,并发送给生产经理。 3月19日,人事经理通知小陈,要求他携带病假单、病历、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原件,于3月20日返回公司请假。小陈回答说,原始病历应该保留,以备以后医疗使用。人事经理立即表示,需要请假单原件,其他资料可以公司复印。 3月20日,小陈去公司工厂表示同意,却被公司阻拦。安全就在门口。 3月25日,小陈再次前往医院就医。医生根据X光检查结果诊断他患有“跟骨骨刺”,并建议休息三天。此后,小陈因脚部持续疼痛,连续请了几天病假。 4月3日,公司向小陈发出解雇通知书,其中将“故意以病假为借口,冒充休假、旷工”列为解雇理由之一。突然被解雇的小陈决定申请劳动仲裁。经审理,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需向小陈支付经济补偿金118779元。 补偿。该公司不服该决定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院判决,该公司声称2019年2月22日至4月3日(不含3月4日至5日)期间小陈的病情不实,在提交病假单时,其未向该公司提供原始病历。为证明小陈的情况不属实,该公司提供了2019年3月18日工厂门口的监控录像以及当天的微信动态记录。视频显示:小陈当天7点52分被人推着走进工厂,11点09分步行离开工厂;微信运动记录显示,当天18时55分,小陈的总步数为16949步。据此,公司认为小陈的右脚正常,不存在实际疾病。小陈反驳说,公司根据微信运动的步数记录和他跑步、行走的追踪录像,无法看出他的情况不真实。一审法院认为: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在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”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,但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保护责任。的。从小陈给的门上的病历和提交给公司的诊断证明来看,小陈确实没有因腰痛、右腿疼痛等原因去医院休息过。而且,相关诊断并不是小陈唯一的主诉。医院还为小陈进行了腰椎扫描、X光检查(骨刺)等检查。影响微信步数的因素有很多。不能仅仅因为3月18日在微信上走了多步就推断小陈的右腿是正常的,也不能因为当天视频中的跑步或行走就断定小陈的病情不真实。公司关于小陈失业的结论显然不够充分。综上,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与小陈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正当理由,属于违法解除,应赔偿118779元。公司简介y 不是纳粹母亲和上诉人。二审法院认为,一审判决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维持。因此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编辑:吴家红